- 邀全民監督 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上網就可查
內政部說明,2018年5月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,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,並無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,導致其沒有充分資訊可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,因此要求縣市政府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。
內政部在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後,已請各縣市政府清查符合763號解釋,屬2000年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,目前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收回權的案件共有25案,分別位於新北市等8縣市,其中宜蘭縣1案2.5公頃文小用地,因無徵收使用需要,已主動辦理廢止徵收返還原所有權人,另其他24案多數已依徵收計畫使用。相關縣市已重新查詢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資料,均已完成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的公告及通知作業。
內政部指出,為落實徵收資訊公開,維護原所有權人權益,內政部在釋字763號解釋前,即已建置土地徵收管理系統(網址:https://lems.land.moi.gov.tw/lems/),各縣市政府須將核准徵收案件之計畫書圖、核准及發放補償費等文件公開上網,需地機關也必須定期登載工程進度與土地使用情形。目前已將2011年以後核准的1,836件一般徵收案件公開上網,釋字763號解釋列管的24案基本資料、公告通知情形,也已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,目前正持續針對2010年以前的徵收案件回溯建檔。
內政部表示,透過土地徵收案件資訊公開,將可更落實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,同時希望能讓民眾更能充分瞭解土地徵收案件的辦理情形與成效,讓被徵收土地能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。